【导语】:《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公积金提取范围情形详见全文。
2024年潍坊公积金提取范围
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 3 —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八)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
(三)职工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
(四)职工或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符合第五条(二)(八)(九)(十)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除上述提取类型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个人账户,可办理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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