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公积金提取材料详见全文。
2024年潍坊公积金提取材料
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五章 提取材料
一、住房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 以下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购买期房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5)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6)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或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二)购买现房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5)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6)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或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三)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不动产权证书》;(2)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5)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不动产权证书》;(2)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6)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或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四)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5)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6)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或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补交房款差价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和补交房款差价的票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5)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和补交房款差价的票据或契税完税凭证;(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6)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或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5)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6)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或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七)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5)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6)购买潍坊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户口簿、近一年的社保缴存明细或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建造、翻建费用的发票;(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建造、翻建费用的发票;(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九)大修住房提取
1.购房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不动产权证书》;(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发票;(4)现场照片;(5)本人身份证;(6)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不动产权证书》;(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发票;(4)本人身份证;(5)结婚证或户口簿;(6)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1.(1)借款人本人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2)借款人配偶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应提供: ①本人身份证;②结婚证或户口簿(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
2.(1)借款人本人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2)借款人配偶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①本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1.借款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2)后续提取时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3)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4)本人身份证;(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借款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2)后续提取时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3)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4)本人身份证;(5)结婚证或户口簿;(6)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1.借款人本人提取应提供:(1)需借款人本人到现场授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2)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还应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3)本人身份证;(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借款人配偶提取应提供:(1)需借款人持身份证到现场授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2)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还应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或户口簿;(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按实际支出提取
1.本人提取应提供:(1)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2)本人身份证;(3)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配偶提取应提供:(1)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2)本人身份证;(3)结婚证或户口簿;(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二)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按实际支出提取
1.本人提取应提供:(1)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2)本人身份证;(3)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配偶提取应提供:(1)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2)本人身份证;(3)结婚证或户口簿;(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不能提供(一)(二)中(1)项材料的,则可按每年固定额度提取。
(三)新市民租赁住房提取
1.本人提取应提供:(1)本人身份证;(2)户口簿;(3)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配偶提取应提供:(1)本人身份证;(2)结婚证或户口簿;(3)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四)青年人租赁住房提取
1.本人提取应提供:(1)本人身份证;(2)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配偶提取应提供:(1)本人身份证;(2)结婚证或户口簿;(3)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五)多子女家庭租赁住房提取
1.本人提取应提供:(1)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2)本人身份证;(3)户口簿或子女医学出生证明;(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配偶提取应提供:(1)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2)本人身份证;(3)结婚证;(4)户口簿或子女医学出生证明;(5)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四、离休、退休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二)身份证年龄男未达60周岁、女未达55周岁的提供: 1.已办理退休证的,提供退休证;2.尚未办理退休证的,提供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退休审批表;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二)本人身份证;(三)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五、出境定居提取
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出境定居签证;(二)本人身份证;(三)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六、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本人身份证;(二)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七、 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民政部门审批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二)相关损失证明;(三)本人身份证;(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八、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最低生活保障证;(二)本人身份证;(三)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九、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一)本人提取应提供:1.《不动产权证》; 2.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5.增设电梯交款发票;6.本人身份证; 7.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二)配偶提取应提供: 1.《不动产权证》; 2.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5.增设电梯交款发票; 6.本人身份证; 7.结婚证或户口簿; 8.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父母提取应提供: 1.《不动产权证》; 2.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5.增设电梯交款发票; 6.本人身份证;7.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8.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十、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二)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或全部继承人签字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授权委托书》;(三)全部继承人身份证;(四)死亡职工或申请人(申请人必须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一)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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